建筑工人徐某在施工工地誤飲了裝在飲料瓶內的松香水中毒身亡,家屬將在該工地施工的另一家裝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一系列損失20余萬元,近日,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死者家屬最終獲賠13萬元。

 

去年6月,徐某按照雇主的要求和工友們來到銅山一處工地內鋪設水泥路,工地內還有另一家裝飾公司在搭造廠房。一天上午十點多時烈日炎炎,徐某與其他三名工人去拉水泥,水泥存放在裝飾公司搭設廠房的施工現場附近,一個礦泉水桶擺放在水泥堆旁供裝飾公司施工人員飲用,礦泉水桶旁放置了一只內裝松香水的飲料瓶。徐某在拖運水泥的間隙因口渴誤飲了飲料瓶內的松香水導致中毒,不能繼續工作,立即被工友送至醫院搶救。在輾轉數家醫院住院治療后徐某的病情仍不見好轉,反而在不久之后后還出現了精神異常的癥狀,其家人沒有接受醫務人員轉院治療的建議,最終在11月份徐某撒手人寰。

 

法庭上,裝飾公司辯稱,該公司的確為了稀釋油漆而在工程中使用松香水,但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盛有松香水的飲料瓶是自己公司的員工所放,公司不應賠償承擔責任。另外,松香水與飲用水的區別很大,徐某將其喝下是自己的疏忽大意,自身存在過錯,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經審理銅山法院認為,縱觀案情,根據民法高度概然性原則,可以認定本案所涉松香水屬裝飾公司所有,其不當放置造成徐某誤飲中毒死亡,裝飾公司就是侵權人;死者徐某已年過半百,據其生活閱歷,理應能夠辨別飲料瓶中液體能否飲用,但卻疏忽大意,導致中毒。在治療過程中,其家人未采納醫務人員轉院繼續治療的建議,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事故40%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裝飾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死者家屬損失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