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執行局向無錫某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這是無錫市法院系統首例對老外老賴進行限制高消費。

 

該法人代表系香港某公司來華投資的外商獨資企業法人代表。從20106月起,無錫某制造公司因拖欠一百余名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及供應商貨款,引發了連環訴訟。到同年9月濱湖法院執行局共受理涉及該公司的執行案件標的達五百余萬元。經向制造公司送達執行令、財產申報表及報告財產令后,制造公司遲遲未自覺履行付款義務。法院遂決定,對被執行人制造公司法人代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進行限制高消費,限令其在生效法律文書未履行完畢前,不得有單位財產支付費用的下列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限高令同時公告了舉報電話,任何公民如發現該法人代表有高消費行為,可以向執行局舉報,法院將及時出警。一經查實,將對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該限高令已送達其本人,并張貼制造公司、其住所地,并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車管所、民航等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單位將結合其日常工作隊協助法院執行該裁定。

 

該限高令是無錫市法院系統首例對外籍人員進行限制高消費。法院認為:發送限高令的目的,是為了震懾老賴,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生活空間,迫使他們主動、積極地履行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這一形式,使被執行人充分了解企業誠信與遵守法律對于企業的聲譽影響巨大,無論任何個人與單位均應遵守法律,維護司法權威,這樣才能贏得社會尊重。同時,執行工作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幫助與配合,應由法院一家的單打獨斗法院主動,社會互動、綜合聯動方向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