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鹽城亭湖法院民一庭成功調結一起歷時6年3裁7訴民事糾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2005年初,鹽城市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鹽城市亭湖區某住宅樓工程,并將部分土建工程發包給楊某某后,楊某某又將上述工程的鋼筋業務分包給唐某某。2006年3月12日,于某某在使用卷鋼機拉直鋼筋時,手被卷入機器,造成左臂殘疾。2007年2月5日,于某某以雇員受害賠償為由起訴楊某某、環城建筑公司,后撤訴。同年10月9日,于某某向亭湖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10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于某某到通知后,向亭湖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亭湖區政府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亭湖區勞動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于某某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亭湖區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撤銷了被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于某某隨后向我院申請撤回行政訴訟。同年3月19日,亭湖區勞動局再次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于某某再次向亭湖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亭湖區政府于同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亭湖區勞動局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仍不服,遂于同年7月1日向亭湖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通知。同年8月20日,亭湖法院作出(2008)亭行初字第0085號行政判決,判決維持亭湖區勞動局作出的工傷不予受理通知書。于某某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于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12月2日,市中級法院作出(2008)鹽行終字第014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9年2月26日,于某某就與環城建筑公司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向亭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同日,該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于某某不服,向亭湖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經于某某申請,該調解工作室委托建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于某某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同年8月2日,該司法鑒定所作出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于某某之損傷已構成工傷四級。后調解未果,于某某遂于2009年10月30日訴至亭湖法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于某某訴訟的主體錯誤,判決駁回于某某的訴訟請求。2010年1月18日,于某某向市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7月19日,我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重新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根據二審法院的指導意見,在認真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以案結事了、構建和諧為指導思想,從情、理、法等幾方面入手,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向原告于某某釋明其舉證不足,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打消其不切實際的想法。同時,對被告方嚴肅地指出其非法轉包、非法用工的錯誤行為,促使其主動協商解決矛盾。經過大量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意見,使這一長期久拖未決的矛盾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