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預料撤協議 法官調解顯公平
作者:陳勇 潘振飛 發布時間:2010-12-13 瀏覽次數:663
交通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雙方簽訂賠償協議,后傷者一方,以未能預料病情,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撤銷權糾紛案。
劉某與黃某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劉某受傷,在交警部門主持調解下,雙方就賠償作出約定,并簽訂了書面的賠償協議,對于協議約定的黃某也賠償完畢。但沒有想到的是,劉某拿到賠償款回家后,發現其傷部腫脹,經醫生檢查需要手術治療,共用去醫療費6338.33元,并且仍需二次手術費5000元。遂找到黃某再次協商,要求賠償。黃某在審理時則認為,又方就賠償已經達了協議,且已經全額履行,故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費用。
承辦法官認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客觀事實,但由于當時按照原告的認知能力,并不能判斷自己的病情那么嚴重,如原告知道自己的需要手術,是不可能有現有的賠償協議的,原告在簽訂賠償協議的時候在認知上有重大誤解,協議顯失公平。被告以協議生效拒絕賠償原告后續醫療費顯失公平,經承辦法官法律的釋明以及查找的判例給其閱讀時,黃某表示其明白了法律,并愿意支付原告協議外的治療費用,雙方通過調解,握手言和,顯示了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