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維權亦應講究方法。如皋一村民代表為維護村民小組權利,與他人發生糾紛受傷,如皋法院認為其維權方法不當,一審判決其承擔自身損失的三分之一。
2010年4月14日下午14時許,如皋市某鎮村民代表江鐘發現柳雯、何遠夫婦在承包的本村民小組土地上取土建房,認為其違反了雙方的承包合同約定,遂以村民代表的身份上前制止,不準工人用拖車拉泥。何遠的母親不服,與江鐘發生爭吵,二人相互拖拉一輛拉泥的拖車。在北邊挖泥的柳雯、何遠夫婦聞聲趕來,一言不合,二人即與江鐘發生相互拉扯、糾纏,致江鐘受傷倒地。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到場將江鐘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傷。江鐘出院后要求柳雯、何遠夫婦賠償損失未果,遂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江鐘作為村民代表,當認為二被告取土建房的行為違反合同時,未通過適當的方式,單獨、直接進入被告施工現場,通過拉住拖車進行制止,是本次糾紛發生的又一原因,對自身的損失的應當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