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8中午時分,蔣某駕駛變型拖拉機向停放在場地內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靠近準備裝卸貨物,從事裝卸工作的吳師傅在車后指揮,不料吳師傅被夾在兩車中間受傷,后經治療好轉,經司法鑒定吳師傅構成多處傷殘。

 

2010109,吳師傅將蔣某及變型拖拉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車主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等損失近四十萬元。

 

因本起交通事故并非發生在道路之上,吳江交警部門出具了路外《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師傅不負事故責任,另外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無責任。

 

蔣某認為,吳師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站在兩車中間的行為是危險的,其不應該站在車后指揮倒車,且吳師傅經常從事裝卸貨工作,應負有高于常人的注意義務,因此吳師傅應自負20%的賠償責任。

 

吳江法院受理后認為:蔣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變型拖拉機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路口、交叉路口、單行道、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規定,是導致本起路外交通事故的直接過錯。且在公安機關對其的詢問時承認倒車時未查看車后情況。因此,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分配并無不當,蔣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變型拖拉機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蔣某承擔193086.25元。另外,因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無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