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一起由欠款轉變為借款引起的民間借貸案件,該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從20061月開始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陳某購買雞飼料,在此期間,原告也多次向被告追要飼料款,至20081115經雙方結算,被告結欠原告貨款32200元,因被告資金短缺,經雙方協商,把原來的欠款32200元轉為借款32200元,并由被告在內容為今借到陳某現金叁萬貳仟貳佰元整(注32200的借條上簽名確認。被告出具借據后原告多次催要此筆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償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2200元。

 

該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約定將所欠貨款轉為借款,其實是將貨款按照借款來處理,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此種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間將欠款約定轉為借款實際上是將被告所欠原告的貨款虛擬為已經償還,然后再由原告將所收貨款出借給被告,從而在雙方之間消滅了因買賣形成的貨款之債,成立了借款之債,進而貨款之債獲得了準用借款之債的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效果,這種約定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原、被告雙方未就形成借款關系后的借款期限作出約定,在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的行為系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人民幣32200元的民事法律責任,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322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人民幣3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