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財政逐年向農村傾斜,各種惠農措施不斷出臺,新農村建設進程的進一步加快。農民種地不僅不需繳納稅費,還有補貼。國家對農民的利好政策一方面減輕了農民種地的負擔,但同時加強土地流轉,實行土地出租、萬畝良田等土地開發行為,成為農民引發土地爭議的直接誘因。加上土地潛在的人多地少、權屬不清、隨意換地等問題,造成農村不穩定現象。日益增多的土地糾紛加重了法院的審判壓力,亦埋下了農村社會穩定的隱患。這一現象應引起各級部門的重視。

 

一、該類農村土地糾紛的特點

 

(一)、潛在的土地分配及管理問題是該類案件發生的基礎。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類:

 

1、權屬爭議。訴至法院的農村土地糾紛類案件多為權屬爭議,本不屬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但是當事人多以土地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2、界址不清。二輪延包統計表上并未明確載明承包土地的具體界址。有些經營戶的土地經由村委會的打樁定址有明確的相鄰雙方無爭議的界址,但更多因耕種土地的實際的調整變更而無法確定界址,亦無記錄。

 

3、私自換地。在過去的十幾年里,這一現象較為嚴重。筆者曾到一個村里了解,當事人為耕種方便私自換地,一旦發生糾紛,將引起超過100起案件。農村土地的互換調整的普遍存在使得土地糾紛案件易產生連鎖反應,如多米諾骨牌般一觸即發,連環訴訟時有發生。

 

(二)、國家的惠農政策帶來土地收益成為農民為農地發生糾紛的直接誘因。

 

1200611起農業稅的取消和今年來不斷擴大的農業補貼,使得農民對土地態度發生重大改變。政策調整之前農民出現厭種情緒,紛紛拋地、轉地,進城務工或者將土地交由他人耕種。利好政策出臺后,農民種地有了保障,積極性大大提高,爭地搶地現象因此產生。

 

2、農村新型發展模式引發土地升值。農村合作化經營模式為農村發展注入了動力。如正在實施的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集中的配置,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或者其替代利益將因土地面積、地域等實際情況有所區別。作為利益分配的依據,升值的土地是農民產生紛爭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困難重重。

 

1、牽涉面大,不利于穩定。由于私換土地的普遍存在,對土地的爭議牽一發而動全身,一起案件處理偏差將引起更大范圍的動蕩。

 

2、處理一起案件,容易引發效仿系列案件。在連環訴訟中一起案件的處理將影響到另一案件的處理,如果處理不一致則導致當事人對公正的質疑。

 

3、案件事實難查明。在解決此類糾紛中,法官須經常走訪農戶和村委會進行實地勘察和調查,但因村民陳述往往不能相吻合而無法采納。村委會提供的二輪延包完善工作承包地計算歸戶統計表只是記錄了農戶家的三地面積、承包面積等,但未對具體面積所在地的界址進行記錄。村委會的多次換屆選舉也使得這些記錄無法得到進一步核實。

 

4、調解的可能性幾乎沒有。民以食為天,農民以地為天。土地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毫厘難掙,在土地問題上農民不可能退讓,因此調解無法調和矛盾,不能真正解決問題。

 

5、此類糾紛如不能合理解決將產生較大危害。農民為國家的惠農政策引發糾紛,違背國家惠農政策的宗旨,不利于政策的推進及農業的發展。因此各部門應引起重視不斷優化貫徹落實該類政策的方法和機制,為農民真正得到好處保駕護航。該類糾紛如處理不好,則會產生嚴重的危害。

 

二、對于該類案件的對策建議:

 

1、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的力度。政府部門應高度重視對農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對村干部及農民進行土地普法教育。使得村干部在土地分配工作中嚴格依法辦事,農民在對土地進行處理時能更好地按程序進行,維護自己的權利。

 

2土地權屬應依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嚴格確認。土地管理部門未對土地界址做詳實的規定和記錄。當事人提供的作為各自證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所載的土地面積、界址的真實性值得懷疑。據當事人反映,權屬證多為事先制作好而后內容自己填寫,村里蓋章。農戶自己丈量的土地面積和界址往往與實際承包地有所差距。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在土地確權問題上的積極履行作為義務。

 

3、土地調整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一部分農民保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只是將土地讓給他人耕種,其收益仍歸耕種人享有。一部分農民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事實轉讓。還有一部分農民為了方便生產,將自己的承包地與他人進行互換。但以上幾種情況中的調整中都存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造成事實上的承包地與承包合同中記載的不符。此外,因家庭繼承或分家析產引起變更的情況亦應及時登記。

 

4、完善落實國家惠農政策的配套機制。惠農政策的貫徹落實需要一個良好的農村運行環境來承載。根據農村的現實狀況,惠農政策在落實之前應當對農村環境進行檢測、完善,對農民所使用的土地進行界址的明確、權屬的查明等。保證政策將在預定的農村土地依法運作的環境中進行,達到真正惠農的效果,防止政策與環境的不兼容。

 

5、法院與土地管理部門各司其職,共同解決好土地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案件在經當事人協商不成后應當由人民政府處理,在經人民政府處理之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已經受理的以土地侵權為由而實際為權屬爭議的案件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6、發揮基層群眾性組織的積極作用,化解矛盾在最基層。一方面,村委會應當改進工作機制,注意形成和保全農民土地分配的原始數據,及時做好土地互換、調整等情況的記錄,并在三輪承包延包過程中重新對農民土地進行全局性的統計、調整,以努力探尋有利于農村和諧穩定的工作方法。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作為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即將施行的《人民調解法》的規范下將更好的指導、幫助農民處理好因土地引起的各項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