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085,被告人朱某駕駛牌號為浙F1****號的大型普通客車沿著宿遷市宿城區洋河鎮境內“洋曹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KM+70M處右轉彎駛出道路時,撞倒同向行駛騎自行車的被害人陳某,致被害人陳某當場死亡,自行車損壞。經宿遷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陳某無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朱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故作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