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明明蓋了章!他就該還我錢!”原告王某手拿蓋著被告公司公章的借條,要求被告徐某償還欠款48萬。“借條的真假是能鑒定出來的,如果涉及惡意訴訟,你是要承擔法律后果的!”近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嚴格民間借貸案件的訴前審查,避免了一起惡意訴訟案件。

 

徐某是一名私營企業主,由于公司發展之需,在2007年至200811月間,聘請王某為公司總經理,以口頭合同的形式約定王某任職年薪10萬。然而,2008年初,徐某通過查賬,認為王某收取公司應收款卻未交給財務,王某由此對自己查賬的行為懷恨在心,遂偽造公章、捏造借條。而原告王某則堅持稱,徐某因資金緊張,向自己借款48萬元。這一說法讓徐某直呼“真是氣死人了,我企業的正常業務、土地、廠房都是自己的,會計都是正常建賬,不可能向自己聘用的一個外地人借48萬人民幣,即使借也要入賬。我要求對借條進行鑒定!”

 

法院經訴前調查發現,借條上的公章與被告公司在工商局的備案公章不一致,該案存在惡意訴訟的嫌疑。本著“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調解辦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維護社會管理的正常秩序。依照該院出臺的《關于加強民間借貸案件審查與處理的若干意見(試行)》,法官嚴格審查力度,就虛假訴訟行為的危害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疏導,告知立案審理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眼看法官嚴當案件入口“把關人”,在法律強大的威懾下,王某最終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