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村民李某在鎮上買了棟兩層的樓房,將房屋的一樓用于經營早點二樓供家人居住,樓房一側有另外五幢房屋依次相鄰。在李某入住十年之后的2009年,五家鄰居同時拆除了舊屋,并在原地共同翻建一座五層樓房。在新樓建設過程中,李某這幢用于家庭經營和居住的門面房出現多處開裂變形,出于安全考慮,李某一家停了生意搬到別處租房居住。李某認為自己的門面房變成危房與五個鄰居拆房建房的行為直接相關,因而將五戶鄰居共同訴至徐州銅山區法院,請求賠償房屋損失、經營損失共計20萬元。

 

訴訟過程中,銅山法院依據李某的申請委托徐州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對該房的損壞與五名鄰居的建房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該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李某房屋本身上部主體結構整體剛度弱,抵抗變形能力差,而房屋一側建造的五層樓房造成該房屋地基沉降,是房屋開裂變形的主要原因,同時將李某的房屋鑒定為局部危房。拿到鑒定結論的李某再次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鑒定房屋的修復方案。經南京工程安全部門的鑒定,認為李某房屋建成時間久遠,加上開裂、變形、錯位現象嚴重,加固修復的費用及難度均將超過重新建造,建議李某重新建造房屋。此時,李某提出了第三次鑒定申請,銅山法院依其申請委托江蘇某工程造價公司對涉案房屋拆除重建的全部工程費用進行鑒定,最終鑒定結論為工程造價合計為13萬余元。

 

銅山法院認為,根據鑒定結論李某房屋本身主體建筑結構問題與該房屋成為危房存在一定關系,法院酌定李某承擔房屋損失的20%;對于李某要求的經營損失,因李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應參照上一年度餐飲業的平均工資水平按二人計算認定為宜。據此,銅山法院判決,五名被告賠償李某房屋重建費用及其他損失13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