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摔倒該由誰負責?日前,江蘇省邗江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000元。

 

200912月,六旬老太陳某陪同丈夫去市區某醫院看病,由于醫院輸液大廳地面較濕滑,又無任何警示或防護標志,致使陳某滑倒受傷,經診斷身上兩處骨折,經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陳某認為自己作為消費者到醫院就醫,而醫院卻沒有盡到防護責任、做好保護措施,而造成了陳某的人身損害,故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請求其賠償各項損失近八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醫院就醫,被告應負由安全保障義務,而被告卻未盡其義務致原告受傷,在這起案件中是存在一定過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法院調解被告免除原告就醫的所有費用,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