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運送過程中出現故障,農民工李某冒險推繩不幸斷指,后因治療不及時,指骨壞死被切除。多次索要醫療費無果,李某怒將包工頭告上法庭,要求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近日,東臺法院調結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包工頭唐某賠償李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4萬元。

 

20093月,李某受雇于包工頭唐某,參加某余熱發電項目的土建工程施工。同年8月的一天上午11時左右,根據唐某吩咐,李某站在約9墻上,打手勢指揮塔吊運送水泥砂漿。由于吊斗在運送過程中被大梁卡住,李某遂打手勢讓控制塔吊的人停止操作,同時,用右手去推動吊斗的鋼絲纜繩。不料,纜繩繼續轉動,將李某的右手緊緊夾住。隨后,李某被吊車懸空吊起,又被重重地摔到地面。送醫后檢查發現,李某右手中指、食指骨折。

 

包工頭唐某支付了1萬余元的醫療費后,對李某斷指一事不再過問。由于無錢治療,李某不得不中斷治療。今年4月,李某發現右手中指已潰爛,疼痛難忍。經醫院檢查,指骨已經壞死,只得忍痛切除中指。

 

手術后,李某數次去建筑工地找包工頭唐某索要醫療費用等,唐某不是避而不見,就是以暫時無錢搪塞。萬般無奈之下,李某只得將唐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雇主唐某依法應對雇員李某人身受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本人對自身安全疏于注意義務,且操作不當,也引起此事故原因之一,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承辦法官對此案進行了耐心調解,經過不懈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前述協議。(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