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湖法院審結首例涉及無名氏賠償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某商貿公司保險賠償金7萬元。

 

原告某商貿公司為其所有的一輛奇瑞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在保險期限內,符某(持合法駕照)于200910115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名無名氏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建湖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符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無名氏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該大隊向原告代收事故款共計18萬元。扣除11萬元交強險,剩余7萬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商業險中予以賠付。保險公司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支付給死者近親屬的,而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不能確認賠償權利人,交警部門收取原告繳納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賠付。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商貿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中沒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無名氏死亡,經交警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劃分事故責任后,向交警部門支付無名氏賠償款18萬元的行為,應認定為其在責任范圍內對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是交強險11萬元之外的份額,根據保險的損失填補原則、功能,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作出前述判決。判決生效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