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撞死自己 一審判決適用交強險賠償,二審維持
作者:孫宇 楊水芳 發(fā)布時間:2010-12-09 瀏覽次數(shù):723
另查明,孫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欲發(fā)動的事故三輪汽車由荀某在被告安邦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孫某因該起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其近親屬三位原告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射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的射公交認字(2010)第0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定責適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孫某屬于被保險車輛之外的受害者,其欲發(fā)動的事故三輪汽車在被告安邦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限內,故被告安邦分公司應對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按項予以賠償。被告安邦分公司提出,因孫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故該公司不予賠償?shù)霓q解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安邦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予以賠償。
上訴期內,被告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而應認定為意外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是受害人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上訴人樊某等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正確,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該事故因孫某一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孫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時,孫某處于車下,不屬于車上認定,應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