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長期在外地打工,對其疏于管教,17歲的陸某亦不嚴格要求自己,好逸惡勞,加之交友不慎,最終走上了盜竊犯罪的道路。日前,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柏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0620左右,陸某伙同顧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攜帶作案工具至至啟東市濱海工業園振海路南側聯通公司1號通訊基站,撬門入室,竊得“雙登”牌500AH型蓄電池12只及部分電線,后將贓物銷售給“小兵廢品回收站”,得款2000元。至29日期間,陸某先后至園區聯通、移動基站內,采取同樣的手段入室盜竊作案4起,竊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0473元。案發后,贓物已追繳并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柏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陸某系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