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地區迄今為止最大的一起販賣、運輸、出售假幣案近日公開宣判,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洪云、成祝飛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以出售假幣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勇銳、周芬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并各處以4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洪云、成祝飛曾在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中因出售、持有假幣共同入獄,20005月她倆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和三年。但二人出獄后,仍然不思悔改。2009年初二人再次糾集在一起,密謀通過購買假幣盡快發財致富。自20096月份以來,張洪云、成祝飛先后多次乘車到廣東省廣州市、陸豐市通過他人從謝勇銳、周芬、小何(在逃)等人處購買假幣616萬余元,并運回徐州市銷售給他人,從中謀取非法利益。其中,張洪云、成祝飛出售、購買、運輸假幣616萬余元,謝勇銳出售假幣193萬余元,周芬出售假幣98萬余元。201037,張洪云、成祝飛在從廣州返回徐州時,被公安人員在連徐高速公路潘塘收費站處當場抓獲,并從其攜帶的包裹內查獲100元、50元、5元面值的人民幣96.8萬余元,經金融部門鑒定,均為假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洪云、成祝飛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張洪云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謝勇銳、周芬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假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出售假幣罪。根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