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騙被判緩刑,考驗期內仍不悔改重操舊業,最終入獄服刑。日前,張家港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撤銷曾因詐騙罪判處的三年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20085月至12月,陸某先后三次以合伙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騙得王某38100元。20098月,張家港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8000元。

今年6月,陸某跟同事李某講自己買了一臺筆記本電腦,上網速度超快,只花了1000元,并稱電腦是其表弟抵債所得,家里還有電視機、空調、冷柜等物品,價格都很便宜,只需1000元一臺。李某很心動,遂給了陸某3000元,讓其購買電腦、電視機和空調各一臺。兩天后,陸某稱現在很多人問其表弟買,其表弟要求再加1000元。李某想加了1000元還是很便宜,就給了陸某1000元。三天后,陸某稱其表弟還要500元才能賣,李某又給了陸某500元。拿到錢后,陸某到貴州等地游玩,75,陸某打電話給李某,稱自己在外地錢包被偷了,回不來了,讓李某借點錢給他,并講其買的電腦等物品已經在其家里了,由于自己去了外地沒能及時交付。李某遂匯了1500元給陸某,之后李某再也未見過陸某,打電話讓陸某還錢,陸某也偶爾接聽,并找各種理由搪塞。6月至9月間,陸某以同樣的方式先后騙得蘇某、宋某、葛某及朱某等人共計214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詐騙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陸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并與前罪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陸斌歸案后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