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拆除扶貧項目的建筑本就是違法,而被人阻止后,不僅不思考自己的錯誤,反而對他人拳腳相加,不得不令人憤慨。123,豐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宋某家原有一塊自留地,準備蓋屋。后鎮政府扶貧建養鴨大棚,其中兩個占用了他家的自留地。兩個大棚建好后,政府以1700元一個的價格承包給了宋某。開始的時候,宋某承包的大棚還賺錢,但因為經營不當,今年開始虧本,就連大棚費都是賒欠的,宋某不禁心生悔意。恰巧,今年10月的一天,宋某的女兒從蘇南打工回來,見家里不僅地沒了,還欠了一屁股債,不禁埋怨了幾句。這無異于火上澆油,宋某一氣之下,帶著兩個兒子,抄起家伙就去拆鴨棚。正拆著,村里的會計張某發現了他們的行為,繼而前來制止,宋某遂與其爭吵。僵持不下的情況下,宋某惱羞成怒,掄起拳頭就與張某廝打起來。廝打間,宋某隨手拿起拆棚的鉗子,對著張某的頭面部一陣猛打,致被害人張某左眼眶內側壁骨折,雙側鼻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宋某的家人與被害人張某達成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張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宋某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