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超市搞色拉油促銷活動,年近六旬的馬某某去湊熱鬧,不幸被人撞倒受傷,馬某某以超市未盡保障義務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漣水法院一審判決該超市賠償原告馬某某各項損失人民幣101013.2元。
2009年7月26日,被告漣水某超市舉辦色拉油促銷活動。當日上午7點左右,原告買完色拉油,在準備交款時,因現場顧客較多,秩序混亂,原告被其他顧客撞倒。原告住院治療多天后出院,并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舉辦促銷活動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在購物時被其他顧客撞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據此,法院酌定超市承擔60%的責任,原告承擔40%的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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