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泗洪一無業人員因參與道路工程和開發房地產,采取給付高額利息方式,在泗洪縣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在外地承包道路工程、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在社會上多次向他人集資,2010126,江蘇泗洪法院以王某某分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被告人王某某,現年42歲,系江蘇省泗洪縣四河鄉無業人員。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欲在江蘇省建湖縣搞道路工程、在山東省搞房地產開發需要資金,便采取給付高額利息方式,在泗洪縣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人民幣143.3萬元。其中吸收款部分被償還。自2009年春節起至案發,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自己在江蘇省建湖縣、山東省沂水等外地承包道路工程、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在社會上多次向李某某、劉某某等人集資,共騙得104.1萬元。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