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岳母”家兩萬八千元錢,到上海游玩近一月揮霍一空。近日,豐縣法院審理判決的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梁明明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0年初,20歲的梁明明和小一歲的19歲妻子舉辦了婚禮,但因不到法定婚齡沒領結婚證。20105月的一天,梁明明在豐縣梁寨鎮乘無人之機,采用撬別門鎖等手段,入室盜竊岳母存款單兩張,金額合計為28000元。被告人梁明明于同日將該兩張存款單的款項全部取出,之后到上海買衣服、手機、金戒指、住賓館等吃喝玩樂揮霍一空。回家后在妻子逼問下承認偷了岳母的錢,但因不想承擔責任,在橋上喝農藥假意自殺,后被搶救過來,又威脅與岳母兒子同歸于盡,其岳母無奈遂報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明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梁明明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退贓,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