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濱湖法院對拒絕前夫孫某探視小孩,并暴力抗法的被執行人黃某實施司法拘留15日。懾于法律威嚴和執行聲勢,黃某主動與孫某達成探視協議,從而使一起三年來連續申請執行的探視權糾紛執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黃某(女)與孫某原系夫妻關系。200710月經過該院調解離婚。離婚調解書確認,雙方離婚后,兒子孫某某(時年2周歲)由黃某撫養,孫某可每月探視小孩兩次(探視方式、時間由雙方自行約定)。調解書生效后,因雙方為小孩探視問題意見不統一,多次發生爭執互毆,孫某無法正常探視小孩。20084月,孫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女方按照調解書的約定讓其行使探視權。法院立案執行后,執行法官多次做雙方工作,促使雙方就探視問題達成協議,孫某得以重新探視兒子。后雙方為探視問題又多次發生爭執,黃某又拒絕孫某探視兒子。孫某于20094月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經過執行法官多次做工作,最后孫某考慮雙方為小孩探視問題發生爭執可能影響小孩健康成長,表示暫不要求探視小孩,待以后方便時繼續行使探視權,為此向法院撤回該次執行申請。20106月,小孩已經上幼兒園,孫某第三次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探視兒子。立案后,執行法院第一次傳喚黃某談話,黃某以孫某探視方法不當影響小孩健康成長為由,明確表示拒絕孫某行使探視權,又說其工作忙,法院今后不要再來找她了,并拒絕與孫某協商探視問題。后執行法官兩次電話通知黃某到庭,黃某均不予理睬。在此情況下,執行法官上門向黃某送達執行傳票,黃某不在家,其母親表示黃某一定會來解決,但事后黃某未到庭;執行法官再次登門送達執行傳票,并在傳票上注明:如拒不到庭,法院將依法實施拘傳。黃某按照執行傳票指定的日期到庭后,又明確表示拒絕孫某探視兒子。執行法官耐心說服黃某:每月讓孫某探視小孩兩次,考慮小孩年紀小,時間半小時,由執行法官到場陪同監督。但黃某對法官的勸說非但不予理睬,還指責法官老是找她麻煩,干脆辱罵起法官來。鑒于黃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并辱罵執行人員,法院決定對黃某實施司法拘留,拘留過程中,黃某又罵又踢,踢壞熱水瓶兩只,打傷咬傷執行人員各一名。黃某被拘留后,考慮黃某對抗情緒激烈,執行人員先后兩次提審,穩定其情緒,化解其與孫某的矛盾,督促其履行配合孫某探視小孩的義務,在此期間拘留所管教干警和黃某母親也協助法院做了黃某大量的思想工作,終使黃某認識到其妨害法院執行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性,向執行法官表示認錯,其母親也代其賠償了受傷執行人員的醫療費及損壞的熱水瓶,并代黃某與孫某達成探視小孩的協議。鑒于黃某的悔過態度較好,且雙方已就探視問題達成協議,在黃某被拘留六天后,法院決定提前對其解除司法拘留,從而使一起三年來連續申請執行的探視權糾紛執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