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難回 兒媳狀告婆婆獲支持
作者:殷作武 吳昊 發布時間:2010-12-07 瀏覽次數:664
近日,江蘇省漣水法院審結了一起兒媳狀告婆婆的房屋居住權糾紛,依法判決原告馮某享有訟爭房屋中堂屋和廚房的居住使用權,被告胡某及他人不得阻礙。
經審理查明,被告胡某系原告馮某的婆婆。1997年正月,原告馮某與被告胡某之子王某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訴爭的房屋包括堂屋三間、西屋三間、廚房兩間。其中堂屋三間和西屋三間系被告胡某夫婦建造,廚房兩間系原告馮某所建。馮某夫妻婚后一直在本縣梨園村西王組訴爭的房屋居住生活,當時被告胡某隨丈夫在徐州居住。馮某在居住期間,因堂屋屋頂損壞而翻修屋頂,其出資新建兩間廚房并翻修房頂。2006年,馮某丈夫意外離世。2008年,被告胡某回家生活,原、被告為居住使用房屋及耕種土地產生矛盾,經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其中對于房屋居住使用的約定為:原告馮某同意胡某在西屋居住,雙方保持對方出入暢通,大門一鎖兩鑰匙,各持一把。此后根據協議約定,被告胡某居住使用西屋,原告馮某及子女居住使用堂屋和廚房。2009年3月,被告胡某更換門鎖致使原告馮某無法回家居住,原告馮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爭議房屋中的堂屋和西屋原系被告胡某夫婦所建,之后原告馮某修繕堂屋屋頂和新建兩間廚房,因此爭議房屋所有權中含有原告馮某的份額,馮某屬于爭議房屋的共有人;同時原、被告于2008年經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雙方理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居住使用爭議房屋,被告胡某更換門鎖致使原告馮慶麗無法回家居住,侵犯了原告馮慶麗的居住權,理應停止侵害。法院在多次做調解工作未果的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如上判決。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