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青年經人介紹認識后,談了四年戀愛,結婚后生了一個孩子,妻子卻提出結婚時丈夫沒給彩禮,雙方為此產生糾紛,鬧上法庭。近日,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的案件,妻子王雨要求與丈夫張寧離婚,法院不準予離婚。

 

王雨與張寧在2005年年底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一見鐘情,開始了長達4年的戀愛。20091月兩人正式舉行婚禮,2009年底在豐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同年11月生下了可愛的女兒冰冰。可最近王雨突然搬回了娘家居住,提出結婚時丈夫沒給她家彩禮,并且婚后經常打她,張寧的家人也一直虐待她,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張寧卻說,是王雨聽從自己父母的話,想侵吞張寧的父親為張寧建房準備的5萬元錢,為此雙方家人還發生過爭吵。但雙方只是因此瑣事發生爭吵,并無太大矛盾,雙方的婚前基礎較好,婚后感情也一直不錯,堅決不同意離婚并希望王雨搬回家住。

 

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判定婚姻當事人離婚與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對婚姻當事人要從婚前基礎、婚后感情、有無和好的因素、離婚的真實原因及婚姻關系的現狀與諸多因素綜合考慮。本案雙方當事人相識較早,時間較長,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從婚后感情來講,雙方婚后生有一女,這是感情較好的結晶;從離婚的真實原因來看,是因為雙方的糾紛引起后,雙方的家人介入,處理方式不當;從婚姻關系的現狀來看,雙方雖鬧了糾紛,原告在娘家住,但只要雙方不計前嫌,互諒互讓,多從對方的好處著想,各自從自己本身找原因,多為孩子著想,仍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遂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