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車禍傷者訴訟獲保險賠付
作者:佟研 發布時間:2010-12-03 瀏覽次數:1356
徐州市銅山區年近70的村民劉老漢在自家屋后被正在倒車的車輛撞傷,司機隨即用肇事車輛將其送入醫院救治,因而事故現場變動,證據滅失,致使公安部門無法做出責任認定。無法與司機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劉老漢在出院后將司機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銅山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各項損失2萬7千元。昨日,銅山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法庭上,肇事司機的律師提出辯護意見認為,該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則提出了三點主張:第一,該起事故未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公司只同意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第二,劉老漢已年近70且為農民,不應該存在賠償誤工費的問題;第三,劉老漢的傷情不符合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條件。
那么劉老漢的損失究竟該由誰賠付,賠付多少呢,銅山法院通過審理給出了答案。法院認為,因劉老漢行走時未按交通規則靠右行走,法院酌定其承擔20%的事故次要責任,其余80%的主要責任由倒車時疏于觀察的肇事司機承擔,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其它書證、物證一樣,屬法院審查的范圍,保險公司以劉老漢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只同意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的辯解不能成立;關于誤工費,相關法律規定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而不是根據受害人的年齡確定的,保險公司關于原告已經近70歲不應有誤工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傷者張老漢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故法院對劉老漢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通過對劉老漢具體損失的計算,銅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老漢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1萬3千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