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尹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09年6月7日14時許,尹某與朋友至匯龍鎮工人文化宮三樓零城迪吧跳舞。期間,尹與同在舞池內跳舞的袁某碰撞,雙方發生爭執。后尹某將一只空啤酒瓶藏于衣服內,與袁某走出迪吧至三樓樓梯口互毆。期間,尹某敲下瓶身,持瓶頸刺戳袁某,見袁滿頭鮮血蹲地后停止刺戳,并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袁某左額部、左枕部、左眉弓等多次皮膚裂傷,構成輕傷。尹某于2010年8月6日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中,尹某與袁某就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并當庭履行完畢,袁某對尹某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尹某在與他人糾紛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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