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與無性防衛能力的精神病婦女或利用精神病婦女的無知與其發生性關系,在刑法上仍舊構成強奸罪。近日,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強奸案。被告人江某犯強奸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94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路過王某家門口,想起王某患有精神病,便想進去調戲調戲她。江某在大門口看了看,認定家中無人,便從墻頭上翻了過去。江某走到王某的門口,從門縫內看見房間里只有王某一人躺在床上,遂將房門上的門拴用鐵片撬開進入室內。江某進屋后,用被子蒙住王某的頭,將其褲子脫至大腿處,站立在床邊對王某實施了奸淫。期間,江某多次對王某的掙扎進行威脅、恐嚇。此后,江某又多次竄至王某家中或將其引誘至自己家中對其進行奸淫。案發后,經徐州市東方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王某患有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江某于2010814到豐縣公安局投案。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仍多次與之發生兩性關系,即使期間王某有自愿行為,但經司法鑒定,王某并無性防衛能力,并不能完全認知其所為的行為。因此,江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江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行為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