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高港法院法官經過多次開庭釋法調解辦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從當事人角度出發化解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10年10月18日下午,王某在親戚家喝完酒后駕駛一輛摩托車準備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轉彎時,與迎面而來的張某相撞,結果兩人均受傷,張某比王某傷的略重。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按理說,張某應該向王某索賠,但張某為人忠厚,沒有向王某索要賠償也沒有向法院起訴。沒想到,沒隔幾天,王某卻向法院起訴。案件受理后后,承辦法官在開庭后本想提醒原告撤訴,不料原告在開庭時卻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為城市戶口,這樣算下來,被告還要倒貼原告,雙方各執一詞、爭吵激烈,一時協調不下來。后雙方均申請傷殘鑒定,經鑒定機構認定,王某構成八級傷殘,張某構成七級傷殘。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針對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而我國目前城鄉貧富差距較大,在同一起事故中,雙方因身份不同,就可能出現事故責任重的反而需要倒賠責任輕的當事人的情況。后法官告知原告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后,有同一起事故適用同一標準的傾向。原告自己也感到理屈,在法官耐心釋法后,原告王某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張某本已身患殘疾,且家境貧困,長年吃低保,又遇到這種事,一時著急就病倒了。在收到撤訴裁定書后,張某感激的說:“人民的法官不偏不袒,為我們農民考慮,好法官!”。
為促進民事糾紛預防化解,維護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案結事了,該院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司法、情理交融,用實際行動詮釋了人民法院為民司法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