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車禍 工傷認定是否合法
作者:仲苑 邢崢 發布時間:2010-12-01 瀏覽次數:1073
11月30日下午,鎮江中院公開審理一起行政上訴案件。由中院副院長鄭清擔任審判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秦雙林出庭應訴。
58歲的張某是殘疾人且沒有文化,他在新區鑫愷服裝廠當門衛。2009年1月25日18時43分,張某吃過晚飯后步行去上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倒,經醫院診斷為左脛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010年1月14日,張某向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3月12日,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張某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張某因工負傷的認定。
新區鑫愷服裝廠不服,認為張某平時就住在傳達室,當天并不上班。遂向鎮江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于2010年7月12日維持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新區鑫愷服裝廠人仍舊不服,向潤州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潤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判決維持鎮工傷認字(2010)021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新區鑫愷服裝廠繼續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
庭審中,經過法庭調查和質證,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張某當天是上班還是回單位睡覺,構成工傷是否合法。
合議庭經過評議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針對張某擔任門衛工作的特殊性,在返回單位傳達室上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倒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上訴人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事實和規定認定張某構成工傷并無不當。上訴人稱張某當天不是上班,是回廠住宿的上訴理由,因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結束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秦雙林說,我們要通過經辦一個案件,規范一個企業,要不斷提高企業家的法律意識,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中院副院長鄭清則希望通過以案說法,推進全社會的法制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