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關法院慎重審結引起廣泛關注的南京高利貸涉罪第一案
作者:關研 發布時間:2010-12-01 瀏覽次數:812
日前,南京下關法院公開宣判邵某、蔡某非法經營、非法持有槍支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6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6萬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用無利息約定或月息2.5%的利率與借款人簽訂固定格式的借款協議書,由借款人以房產、車輛抵押或提供擔保人,辦理抵押及授權委托手續,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約定的借款期限,將利息直接從本金中扣除,余款給付借款人,但借款協議書上仍以本金數額為借款額。通過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貸計315萬元,收回本息計162.09萬元。其間,被告人蔡某積極參與非法放貸,負責存、取款、催款、訴訟及代為辦理房產的抵押、買賣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的,被告人邵某則帶領、指使彭某、陳某等人采用威脅、毆打的手段上門討債。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邵某將朱某(另案處理)交給其的1支立式雙管制式霰彈槍、1支5.6?制式小口徑運動步槍先藏匿于住處,經鑒定均可以以火藥為動力正常發射,具有致傷力。
關于本案非法經營罪的定性問題,控辯雙方存在嚴重分歧。公訴機關認為,非法發放貸款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被告人違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貸款,系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數額達300余萬元,非法獲益60余萬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兩被告及其辯護人承認放貸事實和高額利率,但堅持認為其行為系民間借貸,雙方自愿,且多數經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或判決確認,屬于民事案件范疇,不構成刑事犯罪。法院認定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近年來,民間高利放貸現象屢見不鮮,多數由于形式隱蔽、債務人急需資金又缺乏法律常識,而難以受到法律規制。高利放貸行為侵害市場準入、公平競爭、誠實交易的經濟秩序,侵犯國家金融業務監管制度,同時極易誘發其他刑事犯罪,危害社會穩定,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