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袁慶國、陶洪林犯盜竊罪,分別判處袁慶國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陶洪林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20106月,袁某、陶某商量到海門市采用故意把錢掉在被害人附近地上,以撿錢平分為名,引誘被害人拿出身上的錢交其驗證,然后趁被害人不備,掉包盜竊被害人財物的方法盜竊錢財。62410時許,兩人騎租來的自行車在海門市海門鎮(zhèn)解放路周大生珠寶店附近,確定從儲蓄所取款出來騎電瓶車回家的施女為作案對象后,在海興路與人民西路路口西側(cè),袁某假裝把一沓錢(一張百元人民幣放在上面,其余全是冥幣)掉在施女前面地上。陶某上前撿錢以吸引施的注意力,并以見者有份為名將施騙至東側(cè)僻靜處。隨后袁某趕到,聲稱自己掉了錢并要求陶某、施某掏錢驗證,施拿出從儲蓄所所取的11391.29元,袁某假裝驗錢后稱不是自己所掉的錢,陶某遂將該錢放進隨帶的黑色小包內(nèi),并稱錢和包由施裕珍保管。袁某假裝與施女交涉,擋住施的視線,陶某即趁施不備,將小包內(nèi)施的錢竊走放入自己口袋,后兩人以驗證陶是否撿錢為名逃離現(xiàn)場。贓款11391.29元由兩被告人平分。至同月27日期間,先后在本市匯龍鎮(zhèn)及海門市海門鎮(zhèn)采用上述方法盜竊作案2次,竊得人民幣共計20830.0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慶國、陶洪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