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不要再傷害孩子
作者:楊奕 任金花 發布時間:2010-12-01 瀏覽次數:653
離婚后,女方因前夫阻撓而看不到孩子,在得知孩子成績下降后,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獲得探望權。日前,江陰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離婚引發的探望權糾紛,女方最終贏得探望權。
王梅和張冉原本是一對夫妻,兒子目前上五年級。2008年1月兩人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婚生子隨男方生活,由男方監護,一切撫養費由男方承擔,女方探視婚生子的時間視情況而定,但必須預先通知男方”。然而離婚后,張冉就經常拒絕王梅的合理探視,使得她和兒子無法相聚。王梅想見兒子一面都很難,只能在兒子上學時偷偷去學校看望,即使兒子主動提出想見媽媽,也被張冉以各種借口搪塞,讓造成了兒子很大的身心傷害,學習成績也從班級前幾名跌落到中下游。在得知兒子學習成績下降,自己對兒子的思念與日俱增的情況下,王梅一紙訴狀將張冉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她合理的探望權。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本著為孩子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做了雙方當事人大量的工作,使得雙方對探視權的意見基本達成了一致,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王梅每周六全天可以去探望兒子,也可以將兒子接出去玩,于周六晚上10點之前送回,寒暑假可以接回家,至少與兒子共同生活一星期。
法官說法: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此類因離婚引發的探望權糾紛也呈上升趨勢,因此法官建議在離婚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探望權可以協商,并且不用在法律文書或協議中明確,那么法律文書或協議中可以不對探望權進行約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探望權協商不通,要求在法律文書或協議書中明確探望權時,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及未成年人的意見,同時兼顧未成年人的利益與當事人的便利,對探望權的行使時間、行使方式進行具體化。在確定具體時間、方法的同時,應有靈活性的規定,比如在一方提前3天通知對方要求行使探望權,而未成年人方便時,另一方應予以配合。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傷害,不要再讓行使探望權對孩子造成再次傷害。(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