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居民也紛紛改善住房條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了小別墅。

 

200911月,張某與李某簽訂造房協議一份,約定由李某承建張某位于句容市黃梅農村的二層樓房,建房材料由張某提供,李某負責施工以及施工期間的安全,張某按造房面積向李某支付工資。李某承接該工程后,雇傭了王某等人從事施工,工資由李某發放。不料,王某在施工過程中與其他四名工人共同抬樓板時,不慎從二樓墜下受傷,導致第一、二頸椎骨折,頸椎活動度喪失40%以上,已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

 

后張某認為王某的損失與自己無關,李某認為已為王某支付了全部醫療費,兩人均不同意賠償王某的損失。王某一氣之下將張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賠償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90000多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某與李某之間系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由李某雇傭,其在雇傭活動中受傷,雇主李某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與李某之間屬于承攬關系,因李某不具有相關建筑施工資質,張某存在選任過失,因此應對王某在承攬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認定李某對王某的損失承擔70%,張某承擔30%,兩人分別賠償王某35000元、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