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狀告兒子返還房屋
作者:東子 發布時間:2010-11-29 瀏覽次數:612
家住江蘇省邳州市運河鎮的八旬張老太,最近為了和小兒子爭建造于上個世紀就是年代末的一套房產而將年已四十的親生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小兒子返還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最后判決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
原告張老太稱:
我與被告劉林強系母子關系,原告在邳州市運河鎮三叉河路擁有瓦房一處,并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因該房屋破舊,由我其余子女為我出資建成了房屋的現狀。后被告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在自己的名下,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運河鎮三叉河路房屋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而被告劉林強稱:
第一,其自幼喪父,一直隨其母親生活,母子商定將原有舊房拆除,借債進行翻建,待我成家后慢慢償還。該宗土地所有權屬國有,使用權人由原我母親變更為我本人。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第二、我依法取得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該房屋于
查明事實止紛爭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前還得從13年前說起,年逾八旬的原告張老太婚后共生育子女7人,即長女劉翠華、次女劉華萍、三女(已故)、四女劉彩萍、長子劉國強、次子劉國棟、三子劉林強。被告劉林強9歲時其父去逝,一直隨原告居住座落在邳州市運河鎮三叉河路的房屋,而該房屋所有權及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屬原告張老太所有。1997年8月左右,原告次子劉國棟、長女劉翠華為解決其母的居住房屋問題,經協商決定對該房屋進行翻建,劉國棟籌資8000余元、劉翠華出資12000元、劉華萍出資500元,共投資2萬余元,由劉國棟主持在原住所建造了兩層房屋,至同年10月竣工。
法院審理明是非
法院認為:一、該案是否屬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即是否不經行政訴訟而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首先,通過民事訴訟可以直接審查基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從而確定權利的歸屬,不受既有權利憑證的限制。其次,關于民事權利的判決一旦生效,權利人可以根據其確權內容直接申請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沒有必要以此為據再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撤銷原產權憑證。另外,提起行政訴訟只是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意義上的審查與判定,并不是對民事實體爭議作出的最終判決,當事人顯然不能真正實現其確認房屋權屬的訴訟目的。因此,當事人可以直接就房屋權屬爭議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判決確權的內容申請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即不經行政訴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屬誰所有的問題。(一)翻建前該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屬原告張老太所有。庭審中,被告劉林強對該事實是認可的。(二)原告張老太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三)被告劉林強認可在翻建房屋時其剛剛工作沒有存款,是其哥哥劉國棟籌集資金并主持進行了房屋的翻建。且原告之女劉翠華出資12000元、劉華萍出資500元,均表示系為其母親即本案原告張老太建造房屋的,并非系借款,故該款項應認定為原告張老太對該翻建房屋的出資款項。(四)庭審中,被告劉林強并未提供原告張老太準許將其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在被告名下或將訴爭房屋準予登記歸被告劉林強所有的有效證據。因此,雖然該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及訴爭房屋所有權均登記在被告劉林強名下,但本案原告張老太實際應當為該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并享有訴爭房屋的所有權;雖然原告之子劉國棟籌集資8000余元并主持建造了該房屋,但已由本案被告劉林強向其出具了欠據,并于2004年元月歸還了劉國棟對該房屋的投資款8300元,因此,應認定被告劉林強在翻建房屋時進行了出資,應當為訴爭房屋的共有人。據此判決:確認位于運河鎮三叉河路的房屋所有權歸原告張老太所有,被告劉林強為該房屋的共有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