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突遇車禍身亡 養女打官司爭死亡賠償金
作者:關研 發布時間:2010-11-29 瀏覽次數:693
養父譚玉喜年初突遇車禍去世,生前,老人已留下遺囑,言明“所有財產都由養子譚華維繼承”。此后,譚華維全權處理了老人的后事,并從肇事方那里獲得了9.34萬元死亡賠償金和1.3萬元精神撫慰金。6月,常年與老人不相往來的養女譚玲娜出現在了南京市下關區法院,她訴求要拿走“兩金”的一半,“‘兩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不在遺產之列”。這對姐弟較上了勁。
養父死亡后養女索“兩金”
上世紀50年代初,家住城北的譚玉喜夫婦收養了一雙兒女,取名譚玲娜、譚華維。此后,夫婦倆未再生育,將一對養子女撫養長大。到了80年代,姐姐譚玲娜與父母關系緊張,搬出去另住,老兩口則與兒子譚華維一家共同生活。幾年前,譚玉喜的老伴過世。今年1月,譚玉喜老人外出時,偶然遭遇了一場車禍,經搶救無效去世。
經交管部門調解,譚華維與肇事方達成調解協議,并領取了包括死亡賠償金9.34萬元、精神撫慰金1.3萬元在內的賠償款。譚玲娜得知養父死訊后,于今年6月向下關區法院起訴,要求弟弟返還因父親車禍死亡而取得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一半,即5.32萬元。譚華維覺得豈有此理,這位姐姐與養父關系惡劣,在養父生前亦未盡過贍養義務,這會兒跳出來要分錢,實在不符合人之常情!
法庭上,官司打得很緊張,雙方針鋒相對。譚玲娜說,因養父遇車禍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不能算作老人個人的遺產,“兩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譚華維不以為然,他拿出了養父生前留下的遺囑,上面寫明“所有財產都由養子譚華維繼承”。“這是老人生前的意愿,父親并不愿意將自己的財產,留給那個并未盡過孝道的女兒!”譚華維表示,“再者,死亡賠償金是專屬死者所有的,是遺產中的一部分,姐姐無權繼承。”
基于公民死亡對其近親屬的補償
糾結中,譚華維同意將1.3萬元精神撫慰金與姐姐平分,其他款額他再也不能讓步了。譚玲娜明確說不接受,她非常想知道法官如何看待“兩金”的歸屬問題。
今年8月,下關區法院一審有了說法。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產生的,它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兩金”并非是對死者本人的補償,而是對其近親屬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補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至此,法院判決譚華維返還譚玲娜死亡賠償金4.67萬元、精神撫慰金6500元,合計5.32萬元。
一審判決后,譚華維上訴至南京中院,目前,二審已調解結案,譚華維給付譚玲娜4.5萬元。
法官詳解
“死亡賠償金”為啥不是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并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生前立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人身損害事故中,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前提是該公民已經死亡,從而由加害人給予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和精神痛苦的一種補償。這部分財產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該死亡公民既不能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也無法處分,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的范疇,自然也就不能繼承。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近親屬的范圍,通常情況下是指死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就本案而言,因譚玉喜的父母、配偶早于譚玉喜亡故,故所涉及的死亡賠償金9.34萬元、精神損害撫慰1.3萬元,應認定系養女譚玲娜、養子譚華維共有的財產。(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