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本是上天賜予每一對父母的禮物,然而本文中初為人母的夏某卻丟下幼子一去不復返。近日,建湖法院判處一起80后同居關系撫育權糾紛。

 

本案當事人徐某、夏某本是高中同學,高中時便相互愛慕,畢業后更是一起外出打拼,感情日益升溫,終于談及婚嫁。由于夏某未達法定婚齡,20055月兩個年輕人未經登記便同居生活,同年1113生一男孩小豪。兒子的誕生給這對年輕的父母帶了了無盡的快樂,也讓他們感到生活的壓力。夏某一方面要照顧孩子,另一方面要打工賺錢,加之徐某經常在外奔波,二人的感情出現了裂痕,經常為瑣事爭吵。20095月一天,夏某一聲不吭丟下兒子離家出走,經徐某及其家人多方尋找未果,夏某家人對徐某的詢問也是不理不睬。無奈之下,20105月,徐某訴至建湖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某承擔對幼子的撫養責任。

 

建湖法院經缺席審理認為,原告徐某與被告夏某隨雖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系同居關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待遇,被告夏某應盡撫養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某給付幼子小豪生活費每月250元,醫療費、教育費等由原被告各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