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立據借款,并在借據中注明以房屋作為抵押,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但未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后債權向債務人索款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判決債務人還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96,小劉向小張立據借款105000元,還款日期約定在2009921。在借據中注明用小劉所有房屋作抵押,如到期不還款該房屋歸劉明所有;并由小周在借據中簽名作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小劉未還款,小周亦未履行保證責任。劉明即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小劉向小張立據借款105000元,在小張與被告劉明之間形成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在被告未依約還款的情況下,小張有權要求被告小劉償還借款。因被告小劉在出具的借據上約定用房屋對借款作抵押,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故該抵押未生效;借據中約定的到期不還款,房屋就歸原告所有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小周自愿在被告劉明出具的借據上簽名作擔保,說明被告小周為被告劉明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證,在被告劉明未還款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遂作出被告小劉償還原告小張借款105000元,被告小周對小劉的還款義務負連帶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