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結婚需要房屋,遂夫妻共同出資新建房屋為婚后居住所用,現房屋被拆遷,夫妻也因感情不和,妻子兩次訴訟離婚未成,并再次提起離婚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小王與丈夫小劉于2002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年登記結婚,同年生一男孩。婚初雙方感情較好,近年來丈夫長年在外打工,妻子長期在娘家居住,夫妻日漸疏遠。妻子幾次訴訟離婚,第一次經親友勸說,妻子撤回起訴,事后夫妻仍矛盾不斷,妻子便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妻子小王遂第三次訴訟離婚。

 

雙方婚后,其居住的詞語被拆遷,取得補償款234677元,但妻子王某稱認為該房屋雖然是婚前所建,但其對該房屋支付現金和建筑材料,同時在房屋產權登記上,其為共有權人。丈夫卻認為該房屋土地系其購買,所以該房屋拆遷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款48510元應屬其的婚前財產。對土地是其購買這一事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對所建房屋共花費多少費用,以及各出資多少,雙方存有異議,雙方對此均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共同生活當中因瑣事發生矛盾,至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曾數次向本院提起過離婚訴訟,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夫妻關系并未得到改善,現被告對離婚也無異議,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關于房屋拆遷補償款問題,雙方婚前對房屋均有投入,被告主張按份共有,證據不充分,不足以證實原房屋中各占多少份額,在這種不明情況下,應推定該房屋為原、被告的共同財產,對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被告各半享有。遂作出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貼補撫育費150元,至男孩成人為止;房屋拆遷補償款234677,由原、被告各半享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