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至今,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就是有些人,為了逃避債務極盡耍賴之手段。本文中的張甲、張乙就是這樣。二人分別擔任村支書和村主任,為了幫助村委會逃避債務,通過訂立虛假合同處理村里的財產,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法院審理查明:張丙訴睢寧縣官山鎮張集村村民委員會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05923作出判決,判令睢寧縣官山鎮張集村村民委員會賠付張丙工程款4.2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張丙于200645向睢寧法院申請執行。睢寧法院200647日立案,2006414向該村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該村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使村委會逃避履行義務,張甲、張乙共謀并召開村干部會議,簽訂虛假合同把該村所有的四間辦公室用房以1.2萬元的價格變賣給村衛生室所有,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認為,張甲、張乙故意隱藏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張乙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20101117,睢寧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張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乙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