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進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張某系啟東市惠萍鎮金山窯廠工人。2010512日上午,張某在廠區裝運磚坯時與工友倪某因為裝磚坯快慢的問題發生爭吵并互相毆打。在揪扭過程中,倪某咬住張某右手大拇指,張某即用左手打了倪腹部一拳,至倪受傷。當日,倪某經醫院診斷為外傷性脾破裂,并進行了脾切除手術。經法醫鑒定,倪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案發后,雙方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倪某對張某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進亞在與他人糾紛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