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院審結“6.16”新一佳超市爆炸案
發布時間:2004-12-03 瀏覽次數:1950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榮民、房國英出于勒索錢財目的,預謀采用爆炸手段向企事業單位敲詐。2003年3、4月間,被告人房國英在山西省泌源縣柏子鎮鐵廠打工期間,盜取了該廠存放的炸藥、雷管等物。2003年9月間,被告人陳榮民、房國英以“王獻衛”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制作了爆炸裝置。2003年9月15日凌晨,二被告人將爆炸裝置放置于山東省濟寧市雨華亞飛汽車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飛公司)店門前。爆炸后,造成該公司直接財物損失共計人民幣99348元。之后,被告人陳榮民、房國英打電話向亞飛公司經理殷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并制作了假爆炸裝置交由一出租車司機送至該公司,以示威嚇。2003年10月25日,二被告人至曲阜從自動取款機上將亞飛公司支付的人民幣2000元取走。后又多次打電話索要錢財未果。
2004年5月間,被告人陳榮民結識無業人員劉斌(另案處理),制作了爆炸裝置后交由劉斌,讓其送到亞飛公司,企圖繼續實施爆炸。后因劉斌將該爆炸裝置帶至山東省嘉祥縣一電影院內被群眾發現后報警,該爆炸裝置被查獲。
2004年5、6月間,被告人陳榮民與其表弟郝允許(在逃)預謀后制作了爆炸裝置,并由郝允許在徐州一勞務市場等處找人借用身份證辦理了銀行儲蓄卡,以圖在徐州市選擇目標實施爆炸。6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陳榮民與郝允許至徐州,郝允許向他人借身份證又辦理了兩張銀行卡后,將陳榮民制作并偽裝的爆炸裝置寄存于徐州市新一佳超市寄包處。當晚7時40分左右爆炸發生,致使該店1名員工被炸致輕傷,2名員工被炸致輕微傷,并造成直接財產損失人民幣3460元。后被告人陳榮民向新一佳成功店投寄敲詐信,要求該店支付人民幣6萬元未果。作案后,被告人陳榮民、郝允許逃離徐州。被告人陳榮民、房國英分別于2004年7月2日、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榮民、房國英為敲詐巨額錢財,在濟寧亞飛公司實施爆炸,使該公司財產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被告人陳榮民還伙同郝允許在徐州新一佳成功店制造爆炸,造成1人輕傷、2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告人陳榮民、房國英的行為均已構成爆炸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惡劣,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社會影響大,依法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幅度內量刑,鑒于被告人陳榮民主動供述公安機關不掌握的亞飛公司爆炸案,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房國英,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當庭做出前述判決。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陸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