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將房產贈與外甥女,去世后姨父卻拒絕轉讓房屋產權。外甥女一紙訴狀將姨父告上法庭,要求房產過戶。近日,在無錫北塘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李桂芳已經年過七旬,膝下卻沒有一個子女,她的丈夫孫茂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兩人于1986年結婚,沒有共同生育子女。2005年,李桂芳覺得自己年事已高,體弱多病,而且沒有子女扶養,就決定將自己名下的一套20多平的房子贈于外甥女何麗平,然后由何麗平照顧自己的生活,為自己養老送終。這套房子屬于房改房,是李桂芳的前夫朱某分配的,2004年李桂芳以喪偶的身份利用朱某的工齡花了4000元購買了該房屋的產權,歸在自己名下。

 

200512月,李桂芳請人代寫了一份遺囑,其中寫明了將該套房屋贈于外甥女,同時親筆簽名,在見證人處簽名的是她的丈夫孫茂。之后5年,何麗平因在外地工作,并沒有時刻在老人身邊照顧她的生活,兩人只通過電話聯系,20101月,李桂芳因急病去世,何麗平并沒有來得及為老人送終,而且事后并沒有支付喪葬費。李桂芳去世后,孫茂一直拒絕將該房屋過戶,何麗平就向法院起訴,要求姨父過戶房屋。而孫茂則認為,李桂芳立下的那個遺囑是無效的,因為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名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自己作為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桂芳一人處置是不合適的,更何況何麗平也并沒有如遺囑所說盡到了贍養義務。何麗平則認為遺囑的意思是真實有效的,希望和氣地解決問題。針對這個情況,北塘法院的法官進行了數次調解,最終使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房屋歸何麗平所有,由何麗平付給孫茂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