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早上七點,江蘇省睢寧法院執行法官及時發現被執行人的車輛,立即采取扣押措施,當日執結兩件外地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 及時保護了異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兩份判決,被告徐某、張某某分別于判決生效后支付楊某某、趙某某汽車修理費10967元、5844元。因為二被執行人的戶籍在江蘇省睢寧縣,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將二案同時委托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執行。
2010年5月13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執行法官在第一時到達被執行人張某某的戶籍地了解情況,經調查,張某某雖然戶籍在睢寧,但全家一直在外地打工,長期不歸。判決書中對另一執行人徐某的住址只標注到街道,沒有詳細地址,承辦法官只好到公安機關調取徐某的戶口信息,戶口信息顯示的住址很詳細,但承辦法官前往該地址查找被執行人時發現,該房屋已經長期租賃給他人居住,房客也不知道徐某的具體住址。承辦法官查詢了二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各銀行均無任何信息記錄,案子執行陷入僵局。
該二案系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從判決書中只能知道車輛的車牌號,其他情況一無所知,承辦人多次查找該車均無任何結果。
2010年11月23日早上七點,承辦該案的法官向往常一樣將孩子送到學校后就步行到法院上班,在路過一個修理廠門前時,突然看見一個黑色轎車掛的車牌號就是委托法院判決書中確認的肇事車輛的車牌號。此時離上班時間還有一個半小時,承辦法官只好用電話將情況向分管院長匯報,分管院長當即表態,只要能確定是肇事車輛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并電話安排有關人員提前到法院協助扣押。7點15分,協助執行的法官到達執行現場,和承辦法官一起依法辦理了扣押車輛手續,7點20分,該車順利扣押至睢寧縣人民法院。11點30分,得知車輛已經被扣押的徐某到達法院,將執行款全額交到法院執行帳戶,兩件外地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