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強制險但無過錯車主是否擔責
作者:李璇 發布時間:2010-11-23 瀏覽次數:1228
2009年,朱某借用李某的摩托車,與劉某相撞,至劉某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未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其他相關險,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某雖無責任,但其未投保第三者強制險和其他險種,應在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某雖未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但對事故無過錯,該責任應由朱某承擔。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之規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過錯責任,應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處理此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首先是過錯責任,李某雖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但對事故無過錯,該責任應由朱某承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方沒有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交強險,也不持有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該機動車方按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未投保的機動車方按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機動車方”應包括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該案中使用人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該由朱某按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足的部分,再與劉某按照事故責任按比例承擔。機動車所有人李某不應承擔責任。
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對于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但也就是說未投強制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