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四,本是新年伊始的祥和之日,而高高興興前往某KTV唱歌的徐某兄弟五人卻遭遇了“棍棒夾擊”的“禮遇”,而直接導致這一事件發生的原因,竟是一百元的“開瓶費”。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持鋼管、電擊器等兇器毆傷他人的楊某、王某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七個月等不等刑期的有期徒刑。
2010年2月17日,就讀于南京市某大學的徐某表兄弟五人來到如東縣某KTV唱歌,曲過三巡,興致高漲的徐某拿出了自帶的一瓶紅酒,和四個弟弟自斟自樂,且歌且飲。該KTV值班經理王某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要求徐某等停止飲酒,否則就必須支付人民幣100元的開瓶費,被徐某等拒絕。雙方隨即發生口角之爭,不歡而散,王某覺得沒要到錢“太丟面子”,遂怒氣沖沖地把事情的經過告訴了KTV總經理湯某、保安隊長王某某以及前來“助陣”的社會青年楊某等,幾人經商議后產生了“不給錢就打”的想法,想給王某出一口氣。在徐某兄弟五人消費結束結賬時,王某、楊某等再次攔住他們索要“開瓶費”,在遭到拒絕后,他們拿出了早已準備好的鋼管、電擊器等兇器,向對方大打出手,致使徐某雙眼球鈍挫傷、鼻骨骨折,其弟沈某頭部受傷縫合七針,另外兩名大學生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斗毆事件因開瓶費而起,該KTV中參與斗毆的人員主觀上具有逞強好勝、稱霸一方、不服就打的斗毆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不論對方人員是誰見誰就打的斗毆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已構成聚眾斗毆罪,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