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系9年多夫妻關系的孫小玉(化名)莫名被“離婚”,更讓她感到離奇的是:我的房產哪去了?近日,孫小玉怒上法庭,要求房管部門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并與前夫分割房產。

 

19953月,孫小玉與陸小海(化名)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兒。在夫妻關系存續的20082月,陸小海與連云港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50.5萬余元將其開發的連云區某小區商品房一套賣給陸小海。同年324日,陸小海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對其購買所得的房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同時向房管部門提供了戶口證明、離婚證明等相關證明,并在“婚姻狀況聲明書” 簽了名,據此,房管部門為其辦理了房屋轉移手續,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陸小海將夫妻共有財產轉到個人名下。此后,孫小玉發現自己已被莫名的“離婚”,其房產也被轉移到了“前夫”的名下,一怒之下,她將房管部門和第3人陸小海告上法庭,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在調查中了解到,2008324,陸小海在與孫小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轉移房產登記手續時,虛構婚姻狀況,提供虛假證明,并在“婚姻狀況聲明書”上簽了字,將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據為己有,并獲得了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致使孫小玉不僅無端的莫名被“離婚”,而且失去了夫妻共有財產的權益。孫小玉與陸小海辦理離婚手續后,遂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并與第3人陸小海分割其侵犯該房共有房屋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公民應當對申請房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該案中,第3人陸小海在向房管部門申請房屋登記時,明知其與原告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事實,向房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戶口證明、離婚證明等材料,致使房管部門依據錯誤的信息為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讓莫名被“離婚”的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經合議庭合議,法院依法于日前判令房管部門撤銷其頒發給第3人陸小海的《房屋所有權證》,由陸小海承擔本案的全部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