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要債過程中發生沖突,弄傷了債務人手指,本來有理的債主張強卻成了被告,還要承擔債務人經濟損失,這讓張強后悔不已。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008年,張強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李衛,由于兩人都是在從事建材行業,很快兩人成為朋友,并合伙做起了生意。但隨著生意的發展,兩人的分歧也越來越大,最終兩人各走各的路。由于在合作期間李衛向張強借了3000余元未還,20106月的一天晚上,張強來到李衛家里向其索要借款,舊時的怨氣一時全部爆發,兩人由言語沖突向肢體沖突升級,張強在推搡過程中,扭傷了李衛的左手小指,后兩人被他人拉開。后來經過醫院檢查,李衛左手小指近節指骨骨折,在派出所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衛將張強告上了法院,要求張強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0000萬余元。

 

201011月,經法官審理認為,張強到李衛家中索要欠款,后來雙方發生糾打,將李衛左手小指扭傷,侵害了李衛的身體,造成了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予以賠償。于是依法判處張強賠償李衛經濟損失70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