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劉某的兒子把劉某的房子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某,王某首付1.8萬元搬進居住,后一直沒有給王某辦理過戶手續(xù)。劉某以兒子無權處理房屋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王某搬出房屋。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經(jīng)過法院調解,劉某給付王某3萬元,王某從訴爭房屋搬出。

 

2002年劉某的兒子找到王某說要賣房子,賣房子的錢用來給父親劉某看病,還說房屋名義上是父親的,實際是他妻子出錢購買的,說房證下來就給王某辦理過戶。兩人經(jīng)過協(xié)商約定房屋價款2萬元,王某與劉某的兒子簽訂完協(xié)議先付了1.8萬元,并約定剩余的房款過戶后再給付。協(xié)議簽訂后王某就搬進了訴爭房屋,一直居住至今。王某搬進房屋不久就得知房證已經(jīng)辦好,王某找到劉某的兒子,劉某的兒子說過戶要讓父親簽字,要等父親身體好些,王某想反正協(xié)議簽過了,辦證是遲早的事情。又過了兩年,劉某的病好了些,但劉某的兒子又找不到了,王某找到劉某,劉某說要等兒子回來再說,就這樣一直拖著,王某直到現(xiàn)在也沒有等到劉某的兒子,卻被劉某告上了法庭。

 

經(jīng)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劉某付給王某3萬元,王某同意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