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邵長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5月16日晚,邵某與女友嚴某,朋友曹祥路(另案處理)、劉機成等人啟東市呂四港鎮蘭心閣KTV唱歌。當晚11時許,邵某和嚴某到二樓吧臺結賬時,因在吧臺處的宋某、張某誤將嚴某當成“小姐”,說話不中聽,邵某即伙同曹祥路等人對被害人宋某、張某肆意追打,致宋、張兩人受傷,其中宋某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經鑒定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長春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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